跳到主要內容區

兼任教師不予再聘理由-以「校」

總計

  • 係指【學校院、系、所、學位學程、行政單位部門、處、室、各中心】之名稱。

不予再聘之各項理由人數

  • 兼任教師:係指符合「教師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專科以上學校兼任教師聘任辦法」、「大學聘任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辦法」、「專科學校專業及技術教師遴聘辦法」進用之兼任教師、兼任專業技術人員或兼任專業及技術教師,且依學校程序完成聘任及具授課事實之兼任教師。
  • 係指上一學期為學校聘任之兼任教師,於本學期不予再聘者,依不予再聘理由呈現其人數,各理由如下:
  1. 僅規劃單一學期開課:因課程僅規劃於單一學期開課;即上一學期有開課需求,本學期無開課需求。
  2. 課程調整無開課需求:因課程調整致無開課需求。
  3. 兼任教師專業與課程不符:因專業與課程不符。
  4. 原開設課程改由專任教師授課:因原開設課程改由專任教師授課。
  5. 原開設課程改由其他兼任教師授課:因原開設課程改由其他兼任教師授課。
  6. 轉任校內專任教師:因轉任校內專任教師,符合「教師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大學聘任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辦法」、「專科學校專業及技術教師遴聘辦法」、「專科以上學校進用編制外專任教學人員實施原則」、「國立大學校務基金進用研究人員及工作人員實施原則」、「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公立專科以上學校校長教授副教授延長服務辦法」、學校制定「專任教師基本授課時數」等相關規定。
  7. 轉任校內其他職務:因轉任校內其他職務,包括學校研究人員、博士後研究、行政人員、計畫專任助理等。
  8. 無繼續任教意願:因個人因素、工作安排無意願繼任教。
  9. 教學滿意度不佳:因教學滿意度不佳無法繼續任教。
  10. 因學生選課人數未達開課標準:因學生選課人數未達開課標準,致無法授課。
  11. 轉任其他學校(機關或組織)專任職務:因轉任其他學校、機關或組織任職專任職務,致無法授課。
  12. 兼任教師本職機關未同意授課:因本職機關未同意授課,致無法授課。
  13. 未能配合課程安排時間:因未能配合課程安排時間,致無法授課。
  14. 兼任教師個人健康因素:因個人健康因素,致無法授課。
  15. 兼任教師個人生涯規劃:因個人生涯規劃,致無法授課。
  16. 經學校聘任程序審議後,未通過聘任:因經學校聘任程序審議後,未通過聘任,致無法授課。
  17. 死亡:因死亡因素無法繼續任教。
  18. 其他因素:非屬上述原因者歸之。

資料來源

  • 資料由【教育部高教司大學校院校務資料庫】之「教5. 兼任教師不予再聘理由」、【教育部技職司技專校院校務資料庫】之「表1-19技專校院兼任教師不予再聘之理由統計表」產出,並由【教育部人事處】彙整提供,以每年10月15日為統計基準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