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

學校學術主管不符合聘任資格統計表-以「校」

身分類別

  • 係指該名主管之身分為【學術(學院)主管、學術(系、所、學位學程)主管、學術(科)主管】等類別。

學術主管不符合聘任資格且未改善之單位名稱

  • 學院主管:係指學校該學院主管應具「教授(教師證書)」資格,若不符,即不符合大學法第13條規定職級聘任之單位名稱。
  • 學系、所、學位學程主管:
  1. 係指學校該系、所、學位學程主管應具「副教授(教師證書)」以上資格,若不符,即不符合大學法第13條規定職級聘任之單位名稱。
  2. 另藝術類、技術類科之系、所、學位學程主管應具「副教授級以上之專業技術人員資格(教師聘書)」,若不符,即不符合大學法第13條規定職級聘任之單位名稱。
  • 學科主管:係指學校學科主管應具「助理教授(教師證書)」以上或「助理教授級以上之專業及技術教師(教師聘書)」資格,若不符,即不符合專科學校法第17條之單位名稱。

資料來源

  • 資料由【教育部高教司大學校院校務資料庫】之「教1.專兼任教師明細表」、「職2. 校長、一級行政主管及學術主管明細資料表」、「職2-1.學術主管之教師職級」【教育部技職司技專校院校務資料庫】之「表1-1.教師基本資料表」、「表13-9校長、一級行政主管、學術主管及各類中心主管明細資料表」產出,並由【教育部高教司】、【教育部技職司】彙整提供,以每年10月15日為統計基準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