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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申請專利、新品種及授權件數

專利、新品質、授權件數

  • 本表資料以專利公告日期為主,並區分【中華民國;美國;其他國家】等專利審查國家統計專利數及新品種數合計。
  1. 中華民國有實體審查專利公告數與新品種數:A. 以學校為申請人,經中華民國智慧財產局實體審查後公告之專利數與農委會審查獲得之新品種數。B. 有實體審查專利係指發明專利、設計專利。C. 民國93年7月1日以前申請之新型專利。而民國93年7月1日以後申請之新型專利,已無實體審查制度,但經過技術評等且於技術報告中獲得代碼6等級者,視為有實體審查。
  2. 美國專利公告數合計:A. 以學校為申請人,在美國經美國專利商標局審查後公告之專利數。B. 新品種在美國已列入專利申請範圍。C. 美國公告之專利皆有實體審查。
  3. 其他國家有實體審查專利公告數與新品種數:A. 以學校為申請人,在其他國家經實體審查後公告之專利數及新品種數。B. 本項係指在中華民國及美國以外地區申請並經實體審查後公告之專利數。C. 如該國(中華民國及美國以外的其他國家)之專利或新品種之申請無實體審查者,不予列入計算。但若該國對此類專利或新品種,有類似於我國技術評等制度者,且其評等結果等同於我國技術報告獲得代碼6之等級,視為有實體審查。
  • 前揭僅計算以「學校」或「學校與廠商」為權利人所申請公告之專利或新品種,權利人若為「教師個人」或「廠商」,不列入計算。

已授權專利數及新品種數

  • 已授權專利數及新品種數:係指有實際技術移轉或技術授權之專利與品種數目(以實際取得授權為主),並以合約生效日為認列年度之標準。
  • 如單一合約內容中簽訂2件專利或品種的技術授權,授權數即列計為【2】件。
  • 在該年度學校為權利人(權利人為教師個人者不列入計算)之期間內,以合約為佐證資料而能證明該期間內有授權事實者,方可列計。
  • 該項專利或新品種為合作研究案之成果,其權利為學校與廠商所共有,且於合作研究案結束後,該廠商願意另外支付該項專利或新品種之衍生運用金(包括但不限於簽約金、授權金、權利金、衍生利益金、股權(優先認定市場公開價值,其次為面值)等),則該項專利或新品種視為已授權。
  • 簽訂合約之內容須有技術移轉條款方可列計。

 

資料來源

  • 資料由【教育部高教司大學校院校務資料庫】之「研12.專利、新品種、授權件數表」、【教育部技職司技專校院校務資料庫】之「表14-4.專利、新品種、授權件數表」、「表1-12.教師專利/新品種資料表」、「表1-16.教師技術移轉或授權資料表」提供,並以每年3月統計前一年度資料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