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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務會議

校務會議

  1. 校務會議審議事項:(1) 校務發展計畫及預算、(2) 學校組織規程及各種重要章則、(3) 院、系(科)、中心及附設機構之設立、變更與停辦、(4) 教務、學生事務、總務、研究及其他校內重要事項、(5) 有關教學評鑑辦法之研議、(6) 校務會議所設委員會或專案小組決議事項、(7) 會議提案及校長交議事項。
  2. 會議成員由校長、副校長、各學院、處、室、中心等主管及教師、研究人員、職員、學生代表組成。教師、研究人員、職員、學生代表應經選舉產生,其中教師代表不得少於會議成員總額二分之一,且教師代表中具教授、副教授資格者,以不少於教師代表人數之三分之二為原則,研究人員、職員代表不得少於會議成員總額十分之一,校務會議之學生代表比例不得少於會議成員總額十分之一。
  3. 校務會議代表任期為一學年,得連任之。
  4. 校務會議由校長召開並主持,每學期至少開會一次,經校務會議成員五分之一以上請求召開臨時校務會議時,校長應於收受連署書後十五日內召開。
  5. 校務會議必要時得設各種委員會或專案小組,處理校務會議交議事項。